九游会官网公共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十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10 23:42:42

  九游会官网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的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给消防设计带来了难度和进一步的挑战。随着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各种功能复杂的大型建筑、各类新型场所不断涌现,现行的防火设计规范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此次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②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③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④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①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 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由此可见,公共娱乐场所包含的范畴较大,其中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也应当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第5款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2.1条第1款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第9.4.1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设置在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且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未提及。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6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10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由此看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要求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却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做要求。因此在执行规范的时候,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鉴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时间长,人员较密集,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更加增大了火灾危险性,综合这些不利因素,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对于防排烟问题,可以采取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能将以上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应进一步提高统一性和可行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分散在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等五个章节里,分别是第5.1.14 条、第5.1.15条、第5.3.8条、第5.3.12条、第5.3.17条、第7.2.2条、第8.5.1条、第9.1.3条、第11.3.5条、第11.4.1条。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一定汇总,主要集中在规范的第四章第4.1.5A 条文中。那么,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防火设计方面,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

  2.1 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里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但要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的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2 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的任何一层,对于建筑面积≤50m2的厅室或房间,可设置一个出口;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对于建筑面积

  (高规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建筑面积≤60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75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因为高层民用建筑里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因此,对于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参考≤60m2标准执行此项规定。)

  2.3 排烟方面存在不同 相同点:不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内,内走道都应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而对于房间就有所区别:

  2.3.1 多层民用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建筑面积>

  2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不论房间面积大小,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2.3.2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在地上部分,建筑面积>

  1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地下部分各房间总面积>

  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

  50m2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结论:对于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面积高层(>

  100m2)较多层(>

  200m2)严格;对于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多层较高层严格。

  2.4 疏散宽度的要求和计算有所区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中明确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宽度时,面积按厅室的建筑面积计算,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并未明确。另外,高层和多层的百人净宽度要求不同,(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层按0.6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三层按0.7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按1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又分为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0.75米/100人计算;与地面出入口高差>

  10米的按1米/100人计算;高层建筑:按照1米 /100人计算。)因此,在计算疏散宽度时,存在很大的不同。

  综合以上情况,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有很大的不同,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建议规范在合并修订时能将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统一,提高规范的可行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中提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网吧等。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其他一些场所,在执行规范的时候有一定困难,比如:酒吧、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酒吧、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均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以上场所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编号:GJBT-881,图集号:05SJ811)第47页第5.1.15条图示举例中,将台球厅、室也列入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通过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来看,酒吧相比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得多,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将酒吧纳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畴,执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因火灾危险性较小,列入公共娱乐场所的范畴,执行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即可。

  1.1 场所的位置设置不当。娱乐场所很少有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用建筑物的一个局部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宾馆、饭店内,有的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还有的甚至是设在居民住宅楼内。这些建筑内部的消防设计是不能满足娱乐场所内的许多特殊要求的,这些场所与其他部分建筑空间没有完善的分隔措施,疏散通道狭小,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人员疏散困难,不容易扑救,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1.2 场所部内部结构复杂,建筑耐火等级低,内部装修时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娱乐场所本身有行业及使用的要求,内部通道更是错综复杂。一些KTV包房、卡拉OK厅往往隐蔽在角落里,令人如身处迷宫。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提高场所档次,不惜重金对场所进行装饰装修,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几率和危害。

  1.3 人员集中,封闭性强,疏散困难。公共娱乐场所承租的比例较大,工程新建时为其它功能,在装修改建成公共娱乐场所时,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等方面很难完全达到国家的消防技术标准;其次场所封闭性强,公共娱乐场所为隔音等需要,往往采用全封闭的建筑装修形式,发生火灾后,容易形成烟气集聚,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时间短,还有的像迷宫一样复杂,疏散非常困难。

  1.4 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连续使用时间长,线路复杂。极易引起过载、线路发热、短路等电气火灾事故。

  1.5 缺乏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大部分公共娱乐场所都是个人承包成个人经营,许多经营者不惜花重金搞装饰装修,却舍不得投资消防设施和器材。

  2.1 部分场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在开业前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并营业,同时也没有按规定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

  2.2 场所所在建筑存在着先天性火灾隐患。公共娱乐场所大多设置在沿街房屋内或由其他建筑改造而成,不少建筑本身没有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而且改扩建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经营项目与建筑防火要求存在的着较大的差距,从而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等难以整改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2.3 建筑消防设施缺乏、损坏、停用的现象较为突出,建筑消防设施普遍缺乏系统的维护、保养。大、中型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这些设施在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往往就再无人关心了,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加之没有配备懂操作会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不能发挥消防设备的作用。

  3.1 严把场所消防审核、验收关。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址与安全布局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着重从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通道、独立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消防设计。

  3.2 严格监督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公共娱乐场所装修材料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应妥善处理好装修效果和使用安全之间的矛盾,积极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禁止聚氨酯泡沫、海绵等易燃以及燃烧时能产生有毒气体的装修材料使用。对使用防火涂料的产品必须依法检测,验收时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对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

  3.3 按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道。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走道的长度、宽度及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必须做到:一是严禁占用、阻塞疏散楼梯间。二是楼梯间、前室的门应安装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三是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最低照度和连续照明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始终保持畅通,还应在场所明显位置适当配置救生绳、呼吸器、湿毛巾辅助疏散器材。

  3.4 要认真组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场所房产所有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安全管理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祥细的灭火疏散预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3.5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公共娱乐场所的业主在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要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学习和掌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定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从业人员要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

  总之,充分认识到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全面做好预防措施,对于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业主和从业人员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严格落实防范措施,消防监督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才能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同时城镇化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目前,我国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中很容易引起火灾的发生,建筑火灾的发生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所以对于大型的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一定要做好防火安全设计工作,还要保证公共建筑中的灭火设备的配备符合标准并且保证面或设备能够有效的灭火。本文主要对公共建筑中防火安全设计评价进行了浅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公共建筑中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原因有以下六种:(1)由于在公共建筑中活动的人群将没有熄灭的烟蒂随地乱扔导致附近的可燃物或者垃圾起火造成的,一般公共建筑中的垃圾箱都会在不起眼的地方放置的,没有熄灭的烟蒂很难被人注意,当人们注意的时候已经太晚了,所以人们一定要注意,尽量不要在公共场合吸烟;(2)由于公共建筑中的电路老化、年久失修,导致通电线路过热造成的火灾,这也是最容易到主火灾发生的原因,公共建筑是大型的建筑,其内部的用电量也是非常大的,所以公共建筑中电线材质的一定要选择耐高温、绝缘性好的,为了保证人们生民财产的安全,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要对公共建筑中的电路进行定期的维修;(3)由于公共建筑中照明设备的连接不符合标准,在照明过程中导致通电线路过热致使火灾的发生,照明设备不规范的连接会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电路起火是最危险的;(4)由于电线接头长期暴露在空气中被空气氧化,接触不好导致电阻过大引起局部电路的高温,高温达到燃点后就会引起整个电路的起火,从而导致公共建筑中火灾的发生;(5)由于明火造成的,明火的产生有很多,像在公共建筑中电气施工的过程中会经常使用明火,就很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6)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火灾的发生。

  现在的公共建筑物都具有很多的用电设备、分布复杂的电路、许多的空调设备,这些都为或在扩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如果公共建筑真的发生了火灾,火会迅速地烧到公共建筑物的最顶端,而且烟雾也会迅速的向四处蔓延,火燃烧的时间越长,火焰的温度就会越高,就会降低建筑物架构的稳定性,达到一定时间就会将整个公共建筑物烧塌,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公共建筑设计中,主动防火安全设计是控制火灾发生率的关键因素,应将主动防火安全设计作为防火设计的重点来对待,这样尽可能地降低发生火灾的概率,在公共建筑的设计当中,主动防火安全设计是相当重要的,设计时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主动防火安全设计囊括了火灾的报警系统的设计、消防系统的设计、灭火系统的设计以及防排烟系统的设计等几个重要的部分。

  自动报警是利用计算机和电子技术开发出来的消防技术手段,体现了自动消防能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过对建筑物内的环境进行监控,作出及时的反馈,一旦发现火情,则与联动控制相关技术系统将火情扑灭。火灾自动报警设计一定要安全可靠有效,在选择系统类型与消防设施控制的实现之间要有紧密的协调性。

  公共建筑物的消防给水系统是极其重要的消防设施,必须要保证消火栓的箱内水枪和水带在使用时能够有效地灭火消防。对于公共建筑要根据具体的防火设计规范进行室内的消火栓给水设计与室外的消防给水设计。保障出现火灾险情时消防人员能够利用消防给水设备对火情进行控制扑灭。

  在发生火情的初期使用灭火系统能够对火情起到控制和扑灭的作用,灭火系统的种类颇多,例如水喷雾、自动喷水、细水雾化、消防水泡、气体、泡沫、气溶胶、干粉等灭火系统以及灭火器。面对种类繁多的灭火系统,不同的灭火系统各自的特点与使用范围都不尽相同,对于公共建筑物而言,要根据其用途与造价成本以及内部结构等等方面进行综合,并最终选择合适的灭火系统。

  在防排烟系统中,防烟的作用就是阻止火灾区域的烟气朝着非火灾的区域进行扩散漂流,一定要保障疏散通道(如前室和楼梯间)与封闭的避难场所不会受到烟雾的侵袭;而排烟则是将火灾中的烟进行稀释、排出,以防烟气的浓度在灭火的过程中上升。

  以上几点在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范和规定结合建筑物的实用性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被动防火安全设计主要是从建筑物的使用材料上进行设计,以此提高建筑物本身的耐火强度。它的作用在于出现火情时,能够将火势最大限度地缩小在一个范围中,不会造成建筑物倒塌等严重的破坏,为救火灭火争取了一定的时间。在设计过程中要从公共建筑物总体布局上来考虑,防火设计中必须要注意保障交通联系快捷方便。要从基本要求与防火间距以及消防车道三个方面进行合理的设计,既要满足基本要求,也要在设计时设置出足够的防火间距,还要满足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道能够让消防车无阻畅通地抵达火场救火。

  建筑材料的耐火特性,简单的分则可以分为可燃、难燃、不燃,建筑物在火灾中受到的破坏程度,往往取决于建筑物的构件材料的耐火特性。对于公共建筑的下层建筑的构件材料的设计使用,一定要按照规范要求提高建筑物的下层耐火极限,为便于发生火灾时赢得一定的时间来疏散上层人员,且下层的结构须承受的荷载也是相当的大的,火灾时对建筑结构的破坏也很严重,这样一来设计时则必须加强下层结构的构件材料的防火性能才行,才能满足防火的安全设计标准。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如影剧院、体育馆、百货大楼等等,设计时耐火的等级要达到二级及以上;而对于地下建筑根据其发生火灾时扑救难度十分大,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至于诸如居民建筑等民用建筑而言,耐火等级则达到3或4级。

  对于建筑内部重要的部位,应设计单独的防火单元,以免因火灾遭受重大损失。对于面积和规模大的建筑来说,发生火灾时最重要的是在一定的时间,把火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中,延迟火势的蔓延,这才是最关键的。正确地对建筑内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设计,防止火灾发生时烟气肆意扩散,为扑救救火和人员疏散争取时间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防火分区可采用防火门、墙、窗以及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带等等来对防火分区进行隔离。防火分区的作用就是根据局部的具体功能进行适当的防火设计,将建筑局部功能的损害降到最低。

  公共建筑是人员密集的场所,若公共建筑真的发生火灾首先考虑的就是怎样以最快的速度将公共建筑中的人员全部疏散到安全的地方。目前的人员疏散方案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所以在公共建筑防火安全设计中要不断的完善人员疏散措施,在完善人员疏散措施的设计中,首先考虑的就是在多长时间内是安全的疏散时间,安全疏散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在完善人员疏散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所有的影响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且一定要对公共建筑中的人数有清楚的了解,人员的多少直接决定着疏散时间,要考虑疏散的条件,疏散条件会直接影响对人员的疏散速度,还要考虑公共建筑物中是否有有毒的气体和火灾发生时烟雾的浓度,这会影响在防火安全设计中对防毒的设计,这些都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时间确定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制定最佳人员疏散方案必须考虑的问题,为了保证人们的生民财产安全,必须全面的考虑不利于人员疏散的所有因素,不能忽略任何一点小因素,任何一个小因素都会导致整个疏散的失败,在公共建筑防火安全设计中对人员的安全疏散设计正在不断的完善中。

  本文主要对公共建筑中防火安全设计评价进行了简要的探析,通过对公共建筑中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即火灾发生后的特点进行了简单的了解,引起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大都与电有关,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一定要注意对电的维修,火灾发生时人们会产生恐惧的心理,严重的会影响人们做出不理智的选择,一定要选择正确的逃生方法,本文还阐述了主动防火安全设计评价和被动防火安全设计评价,其中主动防火安全设计是防火安全设计中的重点,主动防火安全设计是影响火灾发生的关键因素,本文还介绍了公共建筑中防火安全设计中关于人员的安全疏散措施,选择科学合理的疏散方案能提高疏散效率,而且对于安全疏散时间的确定必须科学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般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的考虑,需专门设置供人们疏散避难的区域,主要有避难层和避难间。现代化的城市中,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鳞次栉比,不但高度高、功能复杂、人员密集,而且现代化程度高,通信设施、空调系统、机电设备和可燃装修材料众多,竖向管井也很多,一旦发生火灾,容易产生风效应、烟囱效应,火势蔓延迅速,扑救困难,最主要的问题是疏散距离远、疏散时间长。有资料统计,在正常情况下,要将一幢30层高、每层可容纳240人的高层建筑中的人员全部疏散至室外大约需要78分钟。可以想象,在火灾时,人们惊恐万分,消防队员此时要分秒必争地登高救火,这样往往会在楼梯间、走道内出现消防人员和疏散人流相互碰撞、拥挤不堪的现象,既影响疏散和灭火,又容易造成意外伤亡事故。由此可见,火灾时要将高层建筑中的人员全部疏散到室外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高层建筑中每层或间隔一定层数设置避难区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办法,人们可以经过较短的疏散距离,进入避难区域,等待救援并得到安全保护。可以这样定义避难区域,即指在火灾发生时,为那些由于疏散路线远,或疏散通道被烟火封堵,或因伤残、体弱无法及时疏散到室外的人员而设置的能够躲避烟、火侵袭,暂时保证安全的场所。

  目前我国对避难区域提出设置要求的国家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4.2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5)第6.1.13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同时高规对避难层设置的层数、间隔,疏散楼梯要求,面积,出入口及消防设备设置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虽然全国各地不时有某个地区住宅设置避难层的报道,但由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范中对住宅均未提及避难层(间)设置要求,且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只对超100m的公共建筑提出应设置避难层(间),住宅建筑没有提及避难层(间)的设置要求,因此我们在讨论避难层(间)设置时主要还是针对公共建筑。另外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除了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的高度及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差比比现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用楼层差设置避难层的要求略高外,其它均同现有规范。此外,不管是现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均只对避难层的设置提出明确的各专业要求,而对避难间没有一个明确的提法,因此避难间的技术要求在工程的设计中因设计人员对规范的不同理解而有不同的解读。

  结合笔者最近做的几个超高层建筑项目的方案设计,通过对某个项目消防避难区域设计的分析,表明笔者对现行消防规范的理解与探索,与业界同仁共同沟通探讨。

  某工程是一座超高层综合楼建筑,位于某地CBD区域内。建筑高度180.9m,地上42层,地下4层,建筑总用地面积7294.2m2,总建筑面积11.35万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876万m2,防火设计为一类超高层综合楼建筑,耐火等级一级,抗震设防烈度七度。

  该项目地下4层为停车库,地上1至5层为商业,6至11层为商业出租办公,12至26层为SOHO办公,27至40层为企业自有办公,41及42层为企业休闲会所,建筑楼层多,建筑功能复杂。项目消防避难区域的设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避难区域的布置,二是避难区域疏散楼梯的设计。下面就该项目避难区域及消防疏散楼梯的设计做一个分析和总结。

  考虑到建筑竖向功能段的不同,建筑地上部分设置两个避难区域,其中第一个避难间布置在第12层,建筑高度48m,与SOHO办公共处一层,避难间兼作公共活动空间。该层建筑面积1994m2,避难间建筑面积400m2,避难区域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分隔,并通过防火门连通。第二个避难层布置在第26层,建筑高度101.9M,与设备用房共处一层,避难区域兼作公共活动空间。该层建筑面积1994m2,避难区域(不考虑楼梯前室的面积)为648m2。避难区域与其他区域采用防火墙分隔,并通过防火门连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该项目第一个避难层(间)在第12层,第二个避难层布置在第26层,满足规范要求。同时避难层(间)的净面积满足设计避难人员5人/ m2避难的要求。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提高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提供系统准工作状态和火灾初期消防系统所需水压,保证火警发生后所需提供的初期消防用水量。

  国内城市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大多不能使消防系统处于常高压状态,一般建筑单体内消防系统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给水可靠性较低,采用该系统的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2.1条规定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3且小于30000m3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3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第5.2.2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笔者在多个项目的设计中遇到无论该高位消防水箱是否采用增压设施,均要求将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处。

  在高层建筑工程中,若要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至少不应低于0.07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则建筑顶层的层高需要至少10m或者将屋顶水箱的最低水位抬高到满足要求。而喷头的工作压力属于动压,计算时需要考虑水头损失,由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稳压管需接在报警阀前,一般情况下管段较长,水头损失较大,此时若考虑重力流来保证最不利处喷头的出水,水箱的高度要求会更高,这在绝大部分的工程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大部分工程都采用增压设施来保证消防系统的压力。增压设施由增压泵及气压水罐组成。

  当采用增压设施来维持消防系统的压力,说明即使此时高位水箱位于建筑最高处,但靠水的重力流也无法满足消火栓以及最不利处喷头的出水。因此,此时高位消防水箱是否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已无关紧要,除了能减少一些增压设施所需压力外,已经失去了其安全可靠方面的意义。另外建筑专业有时为了达到一定的里面效果和造型需要,也不希望在屋顶上有功能用房。此时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可根据建筑专业的要求进行调整,将其设置在顶层等位置,在满足建筑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尽量设置在高处。

  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目的是在消防队未赶到火场前, 利用水箱向室内消防系统供水, 进行自救。我国现行的规范规定为保证扑灭初期一般要求按10min 室内消防用水量设计消防水箱的容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版)10.3.1 条规定: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10.3.2 条规定: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 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 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 min 用水确定。但是在计算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时按整个建筑的喷淋设计水量的10 min 用水确定。

  以河南省某堪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白沙分院办公楼为例,该建筑地上十九层为办公楼,地下二层为车库,建筑高度74.1米,一类公建,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30 L/S,自喷用水量为30 L/S。室外用水量由市政管网来保证,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系统,由屋面消防水箱和稳压装置保证其初期水量和压力。水箱有效容积V=qx600/1000,其中q为消火栓系统和自喷系统的消防用水量,V=(30+40)X10X60/1000=42m3,完全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5.2.1条第一款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的规定。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5)要求,消防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通气管等,为了保证水质不被污染并定期排放水中的沉淀物和杂质,消防水箱还应设放空管。对于出水管的管径,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流速来确定,即dn=(4q/3.14v)0.5其中q:m3/s,v:m/s。对消火栓系统而言,水箱出水管经增压后,可以直接与消火栓管网连接,而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必须经湿式报警阀后,才能与喷淋立管相接。而绝不能不经湿式报警阀直接与管网相连,因为报警阀上的水力警铃是靠水的冲动来报警,若不经报警阀,发生火灾时,压力水进不了报警通道,致使压力开关、水力警铃不动作,更不会发出电信号启动喷淋泵,从而使管网内的水源得不到充分的保证。为了避免消防水泵开启后水经供水管网进入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出水管上还应设逆止阀,以阻止水进入消防水箱并保证消防水泵的开启时维持管网压力。

  当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可以不放在建筑物的最高处而是高于所服务的消火栓或喷头的屋面上;高位消防水箱储存初期消防用水量按满足10min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喷用水量来计算更为合理。

  我国早期建筑受到技术水平及设计发展水平的限制,建筑防火技术在民用建筑设计当中发展的并不是很理想,建筑火灾曾多次发生九游会官网,给人们的生命造成里极大威胁,使人们的财产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断进步,以及在民用建筑设计水平不断提升的影响下,建筑防火技术也同样取得了巨大进度。

  建筑防火设计中,建筑构造是比较容易处理,但又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应该使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对管道每隔2~3层的楼板处来防火隔离,如果建筑物总高度超过了100m,则应该分为每层进行分隔,且井壁检修门应该为丙级防火门。

  (2)在L型或者C型高层建筑内转角处设计不方便设置防火墙。而且,如果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附近时,应该以4m作为最小要求值来设置两墙之间门窗洞口的最近边缘水平距离。如果有固定的乙级防火窗设置与任何一侧墙面时可以不考虑水平距离。而紧临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的最边缘距离则应该在2m以上,如果其水平距离小于2m时,就应该以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作为弥补。

  为了尽量减少火灾以后或者是火灾在发生之后所造成的损失,科学、合理的对建筑设计的平面布局来进行一个设置是十分的关键。尤其是对于一部分娱乐场所、公共建筑科学合理的平面布局是对防火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建筑防火设计的主要根据就是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务必要依照其实际的情况来严格的执行。同时要把这一问题纳入建筑设计中进行考虑,以此来加强在建筑设计之初就对建筑防火进行实施,《建筑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中平面设计与布局的依据。建筑结构的平面设计与布局是建筑防火的关键。

  疏散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内容,设计当中主要考虑疏散的距离、宽度和楼梯间三方面的内容。在这三个方面中有一疏散距离为设计重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中对疏散距离这一问题有着具体明确的规范,但在具体的设计当中对撤离距离的把握还应注意一下加点问题。

  (1)在具体的设计当中,例如高层建筑中主要的公共性活动空间内部各点距离最近疏散口的最短距离应该要维持在30m之内,其它房间最远一点和疏散口的距离应该要维持在15m之内,上述两点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的设计的过程之中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务必要加以注意。

  (2)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中,对于房门与房间内部之间的距离也有着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其内容规定了距离应该被严格控制在袋形走道两侧的最大间距之内,而在建筑内部如果配设了自动喷水灭火器的消防设施,那么房门与房间的距离可以增加规定距离的25%。

  对于防火面积的确定,主要应该要考虑的是防火分区相关的防烟分区问题以及最大防火分区的限定,这同时也是一个经常性容易出现疏漏的问题。

  首先,通常的情况之下,防烟分区仅仅是局限于地下车库与高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中明确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其中净高不会超过6m的房间应该是要设置挡烟垂壁,明确的划分出来防烟的分区,其中每一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应该超过500m2且防烟的分区不应该是跨越防火分区。

  其次,就是要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该地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该要超过2000m2,也不应该跨越防火分区。最后,就是在多层的建筑之中,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无窗房间或者是地下的公共场所,以及超过20m的有直接排烟自然通风或者是没有自燃排烟的疏散走道,但是其中的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等设排烟、防烟设施的房间之内也应该完全的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引发建筑火灾的因素多种多样,为尽量较少和避免建筑火灾的发生,建筑设计工作者们要从建筑工程的总体上加以把握,在建筑设计的每个环节与部位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问题,并将各种防火技术充分的运用到建筑设计的各个环节当中。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空间。

  [1]宋鹏.浅议民用建筑设计中建筑防火技术的运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7,127-128.

  根据中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称为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又根据高度及功能的不同分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第7.1.1条规定,所有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消火栓给水系统分为室内消火栓系统及室外消火栓系统两大类。根据系统压力来源不同又分为常高压系统、临时高压系统。消火栓系统压力通过市政水源的压力来保证的方式为常高压系统。当消火栓系统灭火时需要的压力超过市政水源的常压时,灭火时压力通过消火栓泵等一系列设备加压来实现,则为临时高压系统。高层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通常为常高压系统(也有例外的情况,需根据建筑情况具体分析),室内消火栓系统通常均为临时高压系统。

  室内消火栓临时高压系统由市政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火栓增压泵、消火栓横向及竖向环管、消火栓及消防高位水箱等几大部分组成。

  作为一个建筑给排水设计师,深知消防给水设计是整个给排水设计的重要一环。而消火栓系统设计是无论做什么类型的高层建筑设计都必须熟练掌握的技术。在工作中,通过实际工程经验总结,得出几条设计中容易忽略或者犯错的地方,与同行讨论和互相学习。

  3.1建筑的架空层是否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对室内消火栓设置有如下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我认为,架空层不在首层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保护。如果再首层,则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首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用途,四周无围栏设置,则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首层架空作为社区活动用地,比如配备健身器材等,人员就会在架空层停留活动,也存在可燃物(塑料等),则应设置消火栓,且应保证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3.2跃层住宅的公共空间消火栓设置。跃层住宅通常层高相当于二层的普通住宅,为了保证住宅的私密性,通常一户人只在跃层下层有大门与公共走道想通;跃层上层部分不能通过同层的公共走道进入,这给着火时消火栓灭火造成了一定不便。为了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跃层住宅的消火栓设置应比平层住宅更密集。

  规范规定,消火栓保护半径为25米,高层消火栓充实水柱10米。做工程设计时,不是以消火栓箱画一个25米的圆,保证两个圆的并集保护到住宅内就可以了。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保证,两个消火栓箱内的水龙带能顺利通过大门,拉至跃层最远的一个房间门口。消火栓箱内配备的水龙带通常为25米(见国标图集《室内消火栓安装》04S202),但是消防员实际操作的时候,因为转弯、上楼等原因,能保护的水平距离就大大折减。设计时,应根据建筑布局,建筑层高等实际情况在图上拉折线,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两个消火栓的水龙带拉折线到跃层上层最远的房间的距离不超过25米。如果不能达到要求,则应增加消火栓立管及消火栓箱的设置。

  如果建筑内部是部分平常住宅、部分跃层住宅,或者标准层为平层住宅、顶层为跃层住宅的情况,更应该注意消火栓数量的变化。跃层下层部分应加密消火栓的部分。切不可以从同一根消火栓立管上同层接出两个支管装消火栓,应增设立管或者在消火栓环管不同部分接出增设的消火栓。

  3.3公共空间狭小时能不能设置单立管双阀双出口消火栓问题。有的建筑公共空间有限,设置两根立管两个部分的消火栓有困难,是否可以通过设置一根立管连接一个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箱的方式来保证两股水柱同时达到建筑本层的任何部位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7、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

  由此可见满足以上条件的部分二类高层住宅是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处理的,但是每个单元的立管需在屋顶横向连通,形成竖向环网,保证每个消火栓有两路进水。如果不是以上两种情况的住宅建筑,应跟建筑专业商量九游会官网,重新调整建筑布局和公共通道,以满足消防要求。

  3.4消防前室消火栓的设置。消防前室必须设置消火栓,以便消防人员保护自己,以此开路找到火源灭火。然而前室消火栓的设置也有一定的讲究。规范规定,消火栓必须设置在明显位置以方便取用,前室最明显的位置便是消防电梯正对面的墙上,很多工作我们也是如此设计的前室消火栓位置。但是遇到特殊情况,也需考量。

  比如,前室都有通往楼梯间或者走道的防火门,消火栓及消防立管的位置设置,一定不能影响了疏散需要的宽度和门开启的角度。消火栓箱全部开启时,不应与防火门打架,应保证防火门像疏散方向全部开启,不应遮挡了疏散通道等。

  还有一种情况,消防电梯前室一般位于建筑的核心筒位置。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密集,消火栓安装时应明确是否安装在剪力墙上,且不能暗装,只能明装或者半暗装。暗装不仅影响结构安全还破坏了墙体的防火功能,导致火势蔓延的危险。如果对前室装饰有较高要求(高档酒店、写字楼等),可与建筑、结构专业配合,通过二装装饰来美化,但不可遮挡消火栓箱体。

  3.5与各个专业配合的易忽略问题。建筑设计是个团队工作,建筑、结构、水、暖、电各个专业在设计中都存在密切的经常的配合,只有每个专业都配合好了,才能设计出一件功能完整的建筑。给排水专业跟各个专业在不同设计阶段的配合都非常多,在这里我选两个比较易忽略的,又难以弥补的例子说明一下。

  消防泵房是给排水专业重要的设备用房,从泵房的位置、大小、需要的疏散要求都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给排水章节做了详细介绍。然而这些条款不仅要我们自己清楚,我们更要提醒和询问其他专业对此的配合和要求。规范规定: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这些都是对建筑专业的要求,我们有义务和责任提醒建筑专业,特别是建筑设计新人,设置泵房的位置时应考虑疏散出口。一旦出错未即使发现,后期再调整泵房位置,对给排水专业、建筑专业及结构专业都是个不小的工作量。如果我们未认真阅读规范,认为这个不是给排水的条款,那就容易犯下错误了。

  近年,各地新落成了不少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大型体育、文化场馆等,这些建筑都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开放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和断电等事故,容易发生疏散混乱、相互踩踏造成伤亡事故,提高应急疏散照明的可靠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一些技术规范未能及时修改和统一,设计时依据不同,设计思想有很大差别,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需加以完善。本文对应急照明技术规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个简要分析,以引起从业者的足够重视。

  (一)《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l6—2008第3.1.9.1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10.1.2条:“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第10.2.8条:“……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l修订版)第9.2.6条:“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太幅提高,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按高规要求,按一级负荷进行消防电源设计。目前大多都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消防应急电源,发电机启动信号取自市电断路器上端,一旦市电失电,在30秒内发电机自动启动,对消防设备进行供电。

  在火灾中,由于供电线路和用电电器首先受损,引发短路、过载等,一般很短时间内就会发生局部以致全面跳闸断电,包括应急回路。另外,在实践中,大型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多采用水作为灭火介质,为了防止救灾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发生触电危险,也需要人为切断电源(包括消防电源)再进行灭火;水淋湿开关线路也会引发短路和漏电,引起跳闸断电。这些都与消防设备的供电需要存在一定的实际矛盾。

  在火灾发生时,即使备用发电机能及时启动,也会由于线路受损或设备短路过载等故障,大多也无法恢复现场照明供电,这时,通常采用的双回路供电应急照明是无法发挥作用恢复供电的。所以,备用发电机只能向一般设计在安全隐蔽处的消防水泵和大功率的消防设各等消防设各供电,火灾现场的疏散照明由发电机供电显然是不可靠的。

  所以,应急照明的电源是极为重要的,国家《消防应急灯具》对这类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作了明确规定,这类灯具应由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供电,且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是20分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

  在实践中,许多设计单位在设计大型公共建筑时,依然按照一级负荷由双回路市电供电,设自动互投.以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在两路市电都失电时,发电机自动启动,通过互投母联柜,向包括应急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牌、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及其他消防设各进行供电。在相关设备的选用上,只是安全出口指示牌、疏散指示牌采用了自带蓄电池,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灯具仍然是普通灯具,只是采用末端自动切换的双回路应急回路供电而已。这种设计思路基本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几十年来一直沿用。

  从上面摘抄的技术规范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只是“可采用”。从文字表述看,似乎以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的比发电机作备用电源的要低级别。

  一些地方政府建设主管单位领导在建设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时也持同样的观点作为指导思想:发生断电事故或火灾事故时.如果一路市电断电,可以通过互投母联柜。由另一路市电自动恢复供电;两路市电都断电时,发电机会自动启动,通过互投母联柜恢复向应急照明线路供电。满足人员逃生和救灾的需要,完全可以做到万无一失。而且也认为以发电机作备用电源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比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要高级,要可靠。

  但从上面的分析中得知,发生火灾时,这种传统的设计已经无法满足应急照明的需要。“应急照明”,也叫“事故照明”,其实质就是“事故照明”,要充分考虑到发生火灾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仅仅是非火灾突然断电时的情况。而且,从大量的实际火灾案例看,由于应急照明的缺位造成人员踩踏造成的致死致伤的人员数量之多,足以引起我们对火灾中应急照明的重要性进行重新认识。

  在实践中,近年落成的一些大型公用建筑,屡屡出现这样的事情:建筑消防报建时,按照传统双回路应急电源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用发电机组作应急电源,图纸可以顺利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也能顺利通过建筑消防验收;但在投入使用时,负责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的政府区域消防管理单位,却对应急照明提出异议,要求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消防设备房等重要区域,安装自带蓄电池供电的双头应急照明灯或筒灯,满足实际需要,对所谓双回路供电保证应急照明说法不屑一顾。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一些设计单位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需要,缺乏实践经验,加上一些建设单位也认为,应急照明灯影响美观,无法与日渐高档的装修标准相适应,没有必要。另外国家规定应急照明灯具的使用范围也偏小,相关技术规范没有把应急照明采用自带蓄电池方式和备用发电机方式两者之间的级别差异明确表述,存在不明确的情况,设计人员认识不深刻,无法满足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需要。在这个问题上,负责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的政府区域消防管理单位人员,显然具有更丰富的工作经验,更了解火灾发生时,供电线路和设备的损坏情况,以及应急照明的正常工作对于救生和救灾的重要性,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

  所以,在一些大型公用建筑上,就会看到这种无奈的现象: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高档建筑,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电梯厅、消防设备房、大型功能房等重要区域,以线槽或线管明敷的方式,加装了必要的自带蓄电池的双头应急照明灯,外观上与其它暗敷的电气线路很不协调。

  这种事后的改进,既不美观,也由于重新施工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视管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也有很大区别。设计单位往往认为设计依据充分,大型公共建筑往往又是综合性的,并非功能单一的建筑,在归类上有分歧,因此拒绝变更改进,造成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此项改造工作困难重重,留下了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

  鉴于应急照明在火灾逃生中对拯救生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为指导思想,在我国的经济水平已发生根本飞跃,经济实力已大大提高的前提下,建议提高应急照明电源的可靠性和降低对供电线路完好的依赖性,把满足最恶劣情况下的需要,作为应急照明的依据来进行设计。把原来应急照明电源以集中供电的形式,改为单个灯具独立分散供电,采用自动充电的蓄电池这种最简单,也最可靠的应急供电的方式。这样就可以摆脱由于供电线路受损等造成应急照明电源断电的限制,在极端情况下亦可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疏散的照明供电需要。

  在推广上,可以对应急照明的电源作单独规定,满足实际需要,不再作为一级负荷中的重要负荷来处理。在实践中,单个应急照明灯具所需功率都不大,完全可行;为兼顾美观,可以选用现已大量生产的简灯式应急照明灯。

  作为更彻底的解决之道,建议对技术规范作些修订,把公安部颁布的原适用范围较窄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事故应急照明条款.经过适当修改后,写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相关技术规范中,把应急照明灯具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大型公共建筑,不仅仅明确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才必须使用。这样可以统一执行这个技术规范,减少这类建筑的建设浪费和消除此类消防隐患,为群众创造一个更安全和谐的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提高。只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消防安全工作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方面,同样需要广大从业者发挥创新精神,把社会的实际需要,贯彻到公共建筑的设计建设中去,共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事业的各项发展,现代社会各类建筑物构造越来越复杂,这意味着各类建筑物也必须适应社会需求而增强其自身的防火能力,对于石化工业来说,情况尤其如此。近些年,我国为了促进社会各个方面对建筑防火的重视,多次修订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期用法律本身的规范手段来引起社会各界落实好建筑防火工作的各个方面。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应当成为各类建筑防火的标准和规范,对于石化工业建筑来说同样如此。本文主要讨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石化工业建筑设计中应用的几个方面,希望对未来的建筑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并提出了一些要求,这对于保证建筑物防火设计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石化工业建筑的设计中,防火工作处于极端重要的地位。为了减少石化工业建筑发生火灾的几率,在这类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求。

  GB50016-2006中首先对建筑物进行划分,分为民用建筑和厂房,在两大类中按照类型进行相应的规定设置。但在石化工业当中,很多建筑物都是集合了厂房和民用建筑的。比如说某个项目的实验室、办公楼和控制室共同构成了一个混合体,某一个中控室包含了形成办公用房,某个项目在一层设计了实验室而二楼又是办公区,包括当下很多天然气加气站都是加气站与仓储营运中心的结合体,规范中并没有对这种结合体的防火有专门的设计要求。

  实际工作当中,设计人员会为了实验室到底是属于厂房还是属于民用建筑而感到迷茫,原因就是实验室它一定不属于民用建筑住宅和公共范畴,但是归属为厂房也确实是缺乏理论依据,所以,这也是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望能够随着实践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补充修订,使其更满足实际设计需求。

  在石化企业建筑的设计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氢气压缩机、丙烯晴装置空压制冷、石油气压缩机、液化石油气泵、氨压缩机等甲类、乙类、甲A类厂房的设置,在新《建规》执行了之后,规范和行业标准之间出现了一些冲突,部分对新《建规》不熟的设计师难以面对。本次以氢气压缩机厂房作为案例。如果按照《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也就是行规规定的生产特点,可以将它确定为甲类厂房,耐火等级大于等于二级,对防爆有要求。氢气压缩机厂房以氢为介质,氢气比空气轻,为可燃性气体,爆炸极限范围从4.1%至75%,当生产环境要求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的情况下,压缩机厂房必须设定足够的泄压面积,减轻爆炸破坏强度,避免主体结构或者是对相关人员造成重大伤害。原《建规》中规定,厂房防爆,泄压面积/厂房体积的值应介于0.05-0.22之间,并且随着爆炸介质威力以及爆炸压力上升速度的上升,该比值应尽可能增大,但是最大比值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必须要采用封闭式的建筑,泄压面积和厂房的体积比值必须大于0.15,厂房内要采取机械通风,设备采取封闭式,面积密度不能够超过60kg/平方米,普通玻璃是不可以作为泄压面积的。新规当中明确规定存在爆炸危险的厂房应独立设置,采用敞开或者是半敞开式的结构,承重结构要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和钢框等结构,并且必须要设定泄压设施。

  《建规》中明确指出,石化工业建筑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限制使用对疏散有严重影响的建筑材料,保证疏散的安全通道是畅通的,要合理布置安全疏散的路线出口设置原则

  新《建规》中指出,厂房安全出口要进行分散设置,对整个厂房进行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可以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中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可以小于5米。只有符合了《建规》中列出的5条特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厂房当中任意一点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标准,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新规和行规之间存在的差异致使设计人员无从下手,这种情况下,应该在满足了新规之后,达到行规的标准,新规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而石油天然气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火力发电厂、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变电站等。

  石化行业当中,甲类生产厂房、乙类具有防爆要求厂房以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等,建筑钢结构耐火等级都是一级,甲、乙、丙类液体以及可燃气体的火焰可能影响到的部分,应该外包敷防火隔热材料或者是不燃材料,二级耐火等级为丁烷、戊烷类的厂房的梁和柱可以采取无防火保护类的金属结构。钢结构的防火保护通常需要执行《石油化工钢结构防火保护技术规范》标准,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梁和柱则是要以新规的耐火等级为标准,按照新规,耐火等级越高,保护做的要越强。设计人员必须熟练应用规范。例如说,在氢气压缩机厂房设计过程中,耐火等级为二级,耐火极限是2.5小时,新规中关于其耐火等级可按标准降低半个小时,这样甲类厂房防火要求在《行规》和《建规》中就都是一致的,并且不相矛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石化行业也在迅猛发展中,各类新型的建筑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在石化行业的建筑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行规》以及《建规》的相关要求,在积累经验的同时勇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石化工业建筑设计当中更为有效的应用。

  [1]房栋,,张东辉,郭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石化工业建筑设计中的应用[J].当代化工,2007,03:308-312

  [2]张佳璐,赵建华.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大型厂房中的应用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厂房设计为例[J].中国建材科技,2013,03:73-77

  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大型商业综合体,这类建筑突破了传统的商业模式,用室内步行街模式将各功能业态组织起来,形成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满足顾客多种消费需求的超大型商业建筑。这种“建筑综合体”不仅为人们提供了舒适、便捷的综合环境,也通过其反映出来的文化品位变成评价一座城市的重要参照物【1】。

  与传统建筑在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空间大小、建筑材料、配套设施等方面有很大不同的这些超大型商业建筑的出现,更为建筑消防设计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消防措施,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审查监督,根据消防规范逐条对照落实消防措施。作为容纳大量人流活动的大型商业建筑,消防设计往往面临着较为复杂的技术现实和规范制约。如何尊重消防设计规律,充分发挥空间设计创意,需要设计人员主动从建筑设计的立场出发,客观分析问题,寻求创新的解决策略。

  现通过消防设计的实际案例,介绍运用性能化设计方法构建“亚安全区”,在此基础上进行消防分区的设计,细化具体的消防单元。给出了解决超大商业综合体中超大平面的消防安全设计问题。

  青岛百丽广场位于市南区澳门路,西临浮山湾,占据着青岛旅游标志性设施――滨海木栈道的中心位置,成为青岛市唯一享受优越海景的临海大型商业建筑综合体。它建筑规模大,建筑功能复杂,既有繁华商业街的建筑特点,又有受限空间类公共场所的建筑特点,既有繁华商业街的建筑特点,又有受限空间类公共场所的建筑特点。

  百丽广场总用地面积5.3公顷,总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地下3层,其建筑面积约13万平方米;地上3层,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地上的建筑部分又被60米宽的奥林匹克景观大道分为东、西两块;其中东块为该建筑综合体的中央部位,设有百货商场、餐厅、酒吧、电影院等,建筑面积为3万多平方米;西块建筑为开敞式商铺、餐厅、酒吧及公寓式酒店,建筑面积为3.8万多平方米。百丽广场的整个建筑有六个中庭贯通:即贯通地下二层(B2)溜冰场和地下一层(B1)的中庭;贯通地下一层(B1)与地上三层的中庭;通过两部自动扶梯口连接地下一层(B1)与地上三层的两个小中庭;以及贯通地上一层与地上三层的两个小中庭。这些大小中庭将整个商场连为了一体。

  该建筑综合体中央部位的B1为商业面积,约4.8万平方米;B2、B3层为溜冰场、停车场及设备用房,停车场规模达到近1400个车位。百丽广场的北向地下商业街与香港中路商业街相通,成为吸引客流的重要通道。百丽广场中央部位的地下建筑部分耐火等级为I级,地上部分耐火等级为II级。

  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不能完全适用于青岛百丽广场这类综合商业建筑,因而该项目的消防安全问题相对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

  在当代大型商业中心的建筑消防设计中,需要设计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建筑空间布局,给出经济适宜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对应不同的消防设计策略,通常有“常规设计(即逐条遵循消防规范条文的设计方式)”与“性能化防火设计”两类。两类消防设计模式分别对应不同的空间形态设计模式。在超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设计中,解决难题的最佳方法是综合地使用“常规设计”和“性能化防火设计”。

  “性能化防火设计”,也可称为“火灾安全工程设计法”,是以火灾安全工程学的思想为指导,建立以火灾性能为基础的建筑防火设计。其核心是通过使用各种消防安全手段,制订出整体消防策略,将建筑的共享空间作为“亚安全区”进行设计,实现对消防疏散的有效组织,并达到依照传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的消防策略相同的消防安全水平。

  顾名思义,“亚安全区”是接近于室外空间的准安全区域。“亚安全区”相当于在建筑物内划定特定的区域,通过强化区域内的安全措施,提高这一特定区域的安全度,建筑内的人员遇火灾时可疏散到达相对安全的“亚安全区”,再通过“亚安全区”的疏散设施疏散到室外安全地点。

  设计团队针对百丽广场中央部分B1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防火分隔、疏散距离超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规定等问题,在消防设计中提出了将B1层和地上1-3层位于中庭附近的各精品店和主力店做独立的防火分隔,其内部发生的火灾将通过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及机械排烟系统控制在本单元内,不蔓延到中庭内公共区域。位于第一中庭B2层的溜冰场、B1层和地上1-3层的公共区域为人员走道,无固定火灾荷载。中庭B1层敞开式咖啡厅及3层局部休息区所有的装修和家具均采用防火B1级以上材料。中庭回廊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庭高度大于12m的区域合理设置消防保护系统,并且在中庭顶部设置机械排烟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将中庭本身的火灾控制在很小的规模,中庭顶部的机械排烟口能够保证在中庭内发生小规模火灾,或精品店火灾时,能迅速将产生的烟气排出中庭,不会对中庭内以及从精品店疏散进入中庭的人员产生危害。

  以上这些措施使得各中庭区域本身无火灾危险,同时也不会受到其他区域火灾蔓延的影响,构成为一个由六个中庭连通的包括B2层的溜冰场、B1层及地上1-3层的“亚安全区”。

  (1)中庭无固定火灾荷载。这一点可以通过严格控制中庭的固定火灾荷载以及限制在中庭内的商业活动,禁止在此区域布置摊位、展品等火灾荷载,保证中庭本身发生火灾的危险性降到最低。

  (2)中庭无烟气蓄积。这一点可以通过合理的消防设计来实现:即尽可能地使各防火单元的烟气不进入中庭,同时加强中庭机械排烟,若有少量烟气蔓延至中庭,也能将其及时排出。

  ②中庭公共区域与各主力店的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卷帘,与精品店之间的防火分隔须满足1 小时耐火极限。

  ④设置W1 现场广播系统,以尽量缩短人员响应时间,并可以及时的对疏散活动进行诱导,充分利用有限的楼梯资源,最大限度的避免人群的混乱现象。

  东地块中央商业区的B1层为百货商场、精品商店等,总建筑面积为4.8万平方米。根据本项目性能化消防设计的总体思路,由6个中庭连通起来了一个超大规模的“亚安全区”,环绕其周围的店铺均与 “亚安全区”有极限为1小时的防火分隔,并划分为若干防火单元进行重点保护。除各种精品商店以外,B1层的其余部分被划分为22个防火分区,详见图3 所示。

  其中KTV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设备间均为独立防火分区,并用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防火分区分开;所有位于B1层的主力店遵循功能优先的原则,分为6个防火分区;停车场按规范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要求划分为2个防火分区,并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机械排烟系统;出入口设甲级防火卷帘;中庭的“亚安全区”(包括B2层的溜冰场)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环绕中庭的所有精品商店均就近合并为一个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并进行重点保护。

  B1层由于功能需要,部分防火分区面积较大,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针对这种情况,引进性能化防火设计,合理地增加了烟控系统以满足消防工程设计中对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见表1 ,其余防火分区消防设计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东地块中央商业区地上1-3层被中庭的“亚安全区”自然分隔,每层都划分出了3个位置相同的防火分区,如图4所示。第1层以大型主力店和精品商店为主,第2层以大型主力店和餐厅为主,第三层以电影院和餐厅为主的消防分区大小相近,分别和餐厅;其中1、2层大型主力店的防火分区面积都在5000平方米左右,第3层的电影院防火分区也超过了2000平方米,这些消防分区都是采用的性能化方法进行了消防设计,其余的各消防分区是参照现行规范进行的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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